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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明秀与方银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秀,方银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秀被执行人方银娃申请执行人王明秀与被执行人方银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明秀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垫付款人民币73740元。由被执行人方银娃负担案件受理费82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