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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阳昌友申请执行陈光青、黄成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昌友,陈光青,黄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883号申请执行人:阳昌友,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西桥村。被执行人:陈光青,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平桥村。被执行人:黄成兰,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平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昌友申请执行陈光青、黄成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