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行审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2行审245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50740-9。法定代表人何学国,局长。委托代理人贠兴伟,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松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双拥路1023号。法定代表人庞海松,任经理。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国土决字(2016)第6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查证“2016年4月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汝州市陵头镇申坡村集体土地上建光伏发电站机房。经现场勘验:该宗地位于汝州市陵头镇申坡村北侧,四至:东至陵头镇养田村集体地,西至陵头镇樊窑村集体土地,南至路,北至申坡村山坡集体地,占地面积6600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其他土地,不符合汝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了汝国土决字(2016)第618号处罚决定“1、责令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6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陵头镇申坡村;2、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6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6600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3000元”。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后,被执行人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仍没有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及照片;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回证;5、汝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汝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7、行政处罚告知及回证;8、听证告知及回证;9、处罚决定及回证;10、催告及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汝国土决字(2016)第618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汝国土决字(2016)第6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二、汝国土决字(2016)第6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 判 长 张海民审 判 员 郭俊利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剑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