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赔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绍印行政赔偿赔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赔申5号李绍印:你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行赔终4号行政赔偿裁定,以原审裁定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你请求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人民政府赔偿因违法行为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852710元,结合本案证据材料,你至迟应于2010年8月30日与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国家赔偿,但你于2015年11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请求国家赔偿两年的时效。你主张你一直通过信访等途径解决问题,但信访等不是赔偿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你主张本案适用因不动产提起诉讼应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提起的规定,但本案属于国家赔偿案件,不适用该规定,因此,你的这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处理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