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7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翰周与辛贵君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翰周,辛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745-1号申请执行人:李翰周,男,1985年3月3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辛贵君,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松原市扶余市。申请执行人李翰周与被执行人辛贵君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吉松江证字第656号公证书。依据上述借款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借款协议的约定。现查实,债务人应偿还申请人李翰周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诉讼费用,公证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下发的(2017)吉松江证字第656号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