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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与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核稿人:核稿人:签发人: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364号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53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武,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燕,该公司职员。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法定代表人:张书田。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