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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王小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王小艳,张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南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85910663-3。法定代表人:杨南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小艳,女,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张升和,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小艳、张升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20505.38元。本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小艳采取拘传、搜查、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借款7000元,并已向本院缴纳了罚金及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了悬赏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分批支付剩余借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启根审 判 员  叶 伟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晏学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