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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荣华与李守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华,李守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太白出租车分公司,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461号原告:刘荣华,女,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安徽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守景,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陈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该公司员工,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该公司员工,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太白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罗桂龙,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6168C。负责人:王时海,该公司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华与被告李守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白出租车分公司、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荣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白出租车分公司、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荣华撤回对被告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白出租车分公司、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