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维新与雷云霞、王晓明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维新,王晓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程维新,住巴彦县松花江乡五四村。委托代理人雷云霞,住松花江乡五四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晓明,住巴彦县松花江乡五一村榆树林屯。再审申请人程维新因与被申请人王晓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26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程维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国军审判员 吴海峡审判员 赵凤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奇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