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菊琴、苏云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菊琴,苏云军,黄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叶菊琴,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苏云军,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黄世梅,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叶菊琴与被执行人苏云军、黄世梅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9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菊琴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云军、黄世梅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苏云军所有的经济收入320000元,本案分得140870元。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菊琴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菊琴以被执行人苏云军、黄世梅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02执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