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海中国旅行社旅游出租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海中国旅行社旅游出租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138号碧海湾花园4幢二单元502号。法定代表人潘少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中国旅行社旅游出租车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长青路(佳利大厦A座四楼)。法定代表人徐庆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中国旅行社旅游出租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1月22日,执行依据:(2016)桂050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8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海中国旅行社旅游出租车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北海中国旅行社旅游出租车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次执行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中国旅行社旅游出租车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