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2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宝文、杨同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宝文,杨同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357号之一申请人:贾宝文,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杨同文,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贾宝文与被申请人杨同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杨同文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申请人贾宝文价值10720元的财产,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2357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贾宝文所有的存放于被申请人杨同文处床垫4个、床1张、餐桌1张、餐椅2张、书桌1张。2017年5月25日,贾宝文向本院缴纳10720元的保证金作为等值担保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置换担保物申请书,请求解除对其所有家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贾宝文所有的存放于被申请人杨同文处床垫4个、床1张、餐桌1张、餐椅2张、书桌1张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