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2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宝文、杨同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宝文,杨同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357号之一申请人:贾宝文,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杨同文,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贾宝文与被申请人杨同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杨同文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申请人贾宝文价值10720元的财产,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2357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贾宝文所有的存放于被申请人杨同文处床垫4个、床1张、餐桌1张、餐椅2张、书桌1张。2017年5月25日,贾宝文向本院缴纳10720元的保证金作为等值担保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置换担保物申请书,请求解除对其所有家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贾宝文所有的存放于被申请人杨同文处床垫4个、床1张、餐桌1张、餐椅2张、书桌1张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