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娄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902号原告:娄某,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某,系该行行长。地址:周口市工农路2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轩,男,该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58号9号楼3单元9层西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卫强,男,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判员  郭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