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卢旭光、黄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卢旭光,黄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4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吕跃,行长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56号被执行人:卢旭光,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黄丽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系卢旭光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旭光、黄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川0821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卢旭光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国华信用社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40000元。同时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自有的(房产证号:旺房权证旺苍字第X**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以被执行人已结清贷款本金和保全费,且制定了利息归还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卢旭光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国华信用社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40000元解除冻结。经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卢旭光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国华信用社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19800元的冻结。同时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自有的(房产证号:旺房权证旺苍字第X**号)房产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文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迪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