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81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艳荣与刘振华、付艳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荣,刘振华,付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荣,女,1971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83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付艳茹,女,1985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王艳荣与刘振华、付艳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负担申请费1550元,共计11155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