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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如桥、青县云宝发面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桥,青县云宝发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陈如桥,男,汉族,住青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青县云宝发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家云。机构代码32023884-3.执行人 戴(代)家云,女。住青县金牛镇清水白村,身份证号1329321974********,联系方式1833773****。陈如桥与青县云宝发面业有限公司、戴(代)家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7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如桥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因需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72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本次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志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梦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