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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司惩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高利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磊,高利杰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豫1727司惩891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95年03月12日出生。被拘留人高利杰,女,1998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高利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16)豫1727司惩891号拘留决定:对被拘留人高利杰拘留15日。本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高利杰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高利杰提前解除拘留。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震批准人:肖俊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