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卢卫萍、张全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卫萍,张全生,肖树伟,刘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卢卫萍,女,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户口所在萍乡市,。申请执行人张全生,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萍乡市,。被执行人肖树伟,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户口所在地萍乡市,。被执行人刘全萍,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户口所在地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卫萍、张全生与被执行人肖树伟、刘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70000元,被执行人肖树伟、刘全萍与申请执行人卢卫萍、张全生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1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