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邯郸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某邯郸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邯郸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邯郸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邯郸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29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