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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喻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喻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075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法定代表人:刘琬弋,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蓉,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喻强,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培行公司)与被告喻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斯培行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被告喻强费已缴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培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兰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