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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亮国与被告南京禄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国,南京禄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4737号原告:李亮国,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婷,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禄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3560855-4),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镇。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亮国与被告南京禄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重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亮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亮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国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亮国负担。审 判 员  孙自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