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洪秋生与被告资兴盛泰矿业有限公司、刘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秋生,资兴盛泰矿业有限公司,刘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783号原告:洪秋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资兴盛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三明,系该公司股东。被告:刘太平。原告洪秋生与被告资兴盛泰矿业有限公司、刘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秋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59元,减半收取11429.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02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荣审 判 员 宁佳人民陪审员 黄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