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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周丙炎、湘潭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丙炎,湘潭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12号(天心电子大厦)第14层1401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丙炎,男,汉族,1967年6月20日出生,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审被告:湘潭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88号建鑫城国际社区4栋04001号。上诉人湖南省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丙炎、原审被告湘潭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湘潭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湘潭市岳塘区,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