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李明与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305-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莲芳,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西莲证字第622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00000元及利息864000。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孝华、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孝华、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牛孝华存款7680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款37900元,并已全部对付申请执行人李明;申请执行人李明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表示待条件成熟时在法院规定失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字第6224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娟洁代审 判员 马 妍人民陪审员 秦 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