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红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3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红光,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2月16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6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转监视居住,2017年5月8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亓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刘红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白色猎豹汽车,沿濮阳县庆祖镇文化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水屯路口处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1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红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李某证言,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光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红光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刘红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刘红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红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英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