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华泰砼泵管件经销处与胡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华泰砼泵管件经销处,胡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00256号申请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华泰砼泵管件经销处,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王野,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胡宾,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华泰砼泵管件经销处与被执行人胡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胡宾未能按(2016)吉019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爽& # xB;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代理审判员 吴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