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东省沃特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沃特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沂南县宏盛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206号申请人:山东省沃特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科财税大厦509室。法定代表人:李宝林,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历山路。法定代表人:林宝海,董事长。被申请人:沂南县宏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迎宾村。法定代表人:林宝海,经理。申请人山东省沃特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沂南县宏盛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沃特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享有的省级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补贴金7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享有的省级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补贴金710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