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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储靓申请执行马中晋、王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靓,马中晋,王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储靓,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中晋,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学民,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32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学民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615584139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243.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