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储靓申请执行马中晋、王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靓,马中晋,王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储靓,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中晋,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学民,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32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学民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615584139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243.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