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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726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曹某,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