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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华瑞与王冠士、许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瑞,王冠士,许宏伟,石家庄融海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084号原告:李华瑞,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石家庄市桥西金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冠士,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许宏伟,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石家庄融海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许宏伟。原告李华瑞与被告王冠士、许宏伟、石家庄融海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宏伟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3万元;2.被告王冠士及石家庄融海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14日,被告许宏伟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期限3个月,利息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其丈夫账户转账至许宏伟指定的户名为乐杰的账户中50万元,石家庄融海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王冠士用其维明北大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息。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中发现,石家庄融海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石家庄市公安局已于2017年3月28日指定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华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丽娟代理审判员  解 冰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