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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龙珠与被申请人刘晓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龙珠,刘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财保22号申请人:金龙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晓辉,男。申请人金龙珠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晓辉名下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麦积支公司对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承担保险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龙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晓辉在天水市麦积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活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方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