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美萍、施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美萍,施海燕,俞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姜美萍,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施海燕,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俞立,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姜美萍与被执行人施海燕、俞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施海燕、俞立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姜美萍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海燕、俞立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施海燕、俞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施海燕、俞立尚应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施海燕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的宝马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实际未控制。现被执行人施海燕、俞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美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8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