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海舰,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2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舰,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辛会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陆思祺(CHRISTOPHERSNOOK),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海舰、上诉人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诺华上海分公司”)、上诉人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华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5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海舰上诉请求: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支付其2015年度绩效奖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4,048元、2016年度绩效奖金68,264元。事实与理由:根据公司2015年薪酬计划书约定,马海舰2015年度可享有的绩效奖金总额为234,048元,其中年绩效奖金为117,024元、其它奖金117,024元,其它奖金无需考核。其原上司PAULDORAN对其2013年、2014年进行考评的结果均为2.2分,其因此享有全额奖金。由于2015年6月PAULDORAN离职,未对其2015年1月至4月的表现作出评定,其2015年度的考评由新上司黄天麟作出。黄天麟恶意将其绩效奖金评定为1.2分,故公司只支付了其绩效奖金45,054元。其认为黄天麟无权对其2015年1月至4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因此公司应对其2015年的工作表现重新进行考核,并让其享有全额绩效奖金。另外,马海舰与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之间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薪酬福利说明书》中关于“12月31日之前离职员工不享有当年的年度绩效奖金,而不论离职原因”的约定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首先,离职时间并不影响员工的劳动付出;其次,马海舰与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之间就2016年度的绩效考评目标设定已达成一致,理应进行绩效考评;再者,2016年绩效考评无法进行系因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因此,要求诺华公司、诺华上海分公司按其2016年度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绩效奖。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共同辩称,2015年2月27日马海舰的原上司对马海舰2014年度的评定为2分,2015年2月底马海舰的原上司离职。新上司黄天麟对马海舰2015年度的工作表现评定为1.2分,并给出了详细的考评理由。此后马海舰也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其上级的上级提出了申诉,公司经综合考量后未改变马海舰2015年度绩效考核为1.2分的结论。马海舰绩效奖金计算方式为其年薪×20%×35%×110%,即为45,054元,因此公司已足额支付马海舰2015年度绩效奖。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共同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诺华公司、诺华上海分公司无需支付马海舰2015年度其它奖金117,024元。事实和理由:马海舰离职前担任诺华上海分公司打假专员,该职务为非销售岗位,只有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基数均为该员工年基本工资的20%,诺华公司的员工均无“其它奖金”这一类别。公司每名员工在电脑系统内都有一个账户,员工登录后即可看到薪酬福利报告和薪酬沟通信,马海舰在一审时提供的2014-2015薪酬报告为公司通过电脑系统发放给员工本人的2014年度实际发放金额和2015年度预计发放金额,其中2015年栏中的“其它奖金”一栏有11万余元是系统输入错误所致,且表中也有提示,2015年报告均为预计发放金额,该预计金额不作为最后发放的数据依据,实际发放金额将以公司系统中所记录的实发金额为依据。而在2015-2016薪酬报告中就没有“其它奖金”这一项。因此马海舰无权领取其它奖金。马海舰辩称,根据2015年度薪酬福利报告,马海舰2015年应得年绩效奖金为117,024元、其它奖金117,024元,公司只发放45,054元年绩效奖金是因其上司黄天麟的恶意考评所导致。其也通过电子邮件等各种形式向公司提出异议,所以其并非是在离职后才对绩效奖金提出异议的。黄天麟担任其上司后不给予其其它奖金,并不代表马海舰不享有其它奖金。因此,其享有其它奖金117,024元。马海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支付马海舰2015年度绩效奖金188,994元;2、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支付马海舰2016年度绩效奖金68,26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海舰自2013年7月22日入职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担任ASSOCIATEDIRECTOR一职。2014年12月1日,马海舰的用人单位变更为诺华上海分公司。2016年7月31日,马海舰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2016年8月16日,马海舰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诺华上海分公司:一、支付马海舰2015年全年绩效奖金188,994元;二、支付马海舰2016年1月至7月绩效奖金68,264元。2016年10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16)办字第1593号裁决书,裁决:马海舰的所有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裁决后,马海舰不服,诉至一审法院,提出如上诉请。一审法院认为,马海舰对诺华上海分公司的薪酬福利说明书没有异议,因此,薪酬福利说明书规定马海舰的年度绩效奖金计算公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诺华上海分公司依据2015年度绩效考核表确定马海舰的考核结果为1.2分,酌情确定马海舰个人绩效系数为35%,根据计算公式支付马海舰绩效奖金45,054元,并无不当。马海舰虽不予认可考核结果,但未提供相佐证据。关于第2项其它奖金,诺华上海分公司认为是系统错误造成的,属于笔误。一审法院认为,马海舰在职期间诺华上海分公司从未向马海舰解释过其它奖金117,024元系笔误造成的一个错误。相反,2015年度薪酬福利报告书在罗列了第1项年绩效奖金、第2项其它奖金的同时,还注明了两项合计为234,048元。因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诺华上海分公司仅凭陈述主张其它奖金117,024元是笔误,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诺华上海分公司的薪酬福利说明书规定:12月31日之前离职员工不享有当年的年度绩效奖金,而不论离职原因。鉴于马海舰于2016年7月31日离职,马海舰主张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支付2016年度的绩效奖金68,264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海舰2015年度其它奖金117,024元;二、马海舰要求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度绩效奖金68,26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提供如下材料:1、马海舰及同岗位员工2013年至2016年薪酬福利报告截屏。2、马海舰及同岗位员工2014年至2015年薪酬福利报告截屏。3、2014-2016年马海舰及其同岗位员工薪资沟通信。4、马海舰同岗位员工的证明书及劳动合同。证明马海舰所在岗位及与其同类岗位的员工都没有“其它奖金”这一项。马海舰认为:1、对同岗位员工的薪酬福利报告截屏材料,其认为这些员工2013年、2014年、2016年没有其它奖金不代表马海舰2015年没有其它奖金,该奖金是由于马海舰2014年度的工作卓越表现而由公司安排发放的。2、对同岗位员工的说明书及劳动合同欲证明的内容不认可。公司主张实行薪资保密制度,故其他员工不应知晓马海舰的薪酬构成,且其他员工的薪酬与马海舰不同,因此其他员工的薪酬不能代表马海舰的薪酬内容。3、对于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提供的薪酬沟通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是打印件,且内容是英文的,并未进行过翻译。马海舰也从未收到该薪酬沟通信,其中显示的数额119,715元与薪酬福利报告中的数额117,024元是不吻合的。另外,马海舰早已通过电子邮件等各种形式向公司提出对绩效奖金的异议,并非是在离职后才提出的。且对于公司所称马海舰自行提交的另外一份单据上无“其它奖金”一项,是因为单据上载明的是2016年度马海舰可享有的薪资,而当时主管已由黄天麟担任,其不给予并不代表马海舰不享有该份薪资。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关于马海舰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度绩效奖金问题。因该奖金系年度绩效奖,从历年该项奖金发放情况及公司管理规定看,需经全年考核达到指定目标后方能取得,而不是按月考核,按月发放。马海舰与诺华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31日期满终止,而《薪酬福利说明书》中也明确“12月31日之前离职员工不享有当年的年度绩效奖金,而不论离职原因”,马海舰签字认可即应当知晓该法律后果。因此马海舰要求公司按其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其年度绩效奖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马海舰要求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支付年度绩效奖金68,264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认可。关于马海舰要求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支付2015年度绩效奖金234,048元问题。诺华上海分公司对马海舰2015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为1.2分,公司经计算支付了马海舰绩效奖金45,054元,马海舰要求以2013、2014年度的考核结果为标准,并按234,048元补足其2015年度绩效奖金188,994元。因2015年度的绩效奖金系经公司考核后计算得出,马海舰现任上司对其2015年度的工作情况有权作出绩效评定。马海舰不服,已向公司提出了申诉,但公司经过充分考量维持了该考核结论。现马海舰要求重新评定,并享有全额绩效奖,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认可。关于诺华公司、诺华上海分公司要求不予支付马海舰2015年度其它奖金117,024元的问题。诺华上海分公司在发给马海舰的2014-2015薪酬报告中的2015年预计发放薪酬中明确除年绩效奖金外还有其它奖金一项,并与年度绩效奖合计明确为234,048元。现公司以笔误为由,不同意支付马海舰其它奖金117,024元。对此,本院认为,诺华上海分公司在2014-2015薪酬报告中向马海舰作出的2015年度预发放奖金的表述,系对马海舰2015年度工作报酬的许诺。公司实行薪酬保密制度,只有本人登录其个人账号才能查看本人薪酬,马海舰并不能知悉其它同岗位员工的薪酬发放情况。公司此后也一直未对该其它奖金进行过纠正并说明,因此马海舰有理由相信公司在2015年度会发放其它奖金117,024元。诺华公司实行薪酬保密制度,说明员工薪酬存在差异的可能。公司现提供其他同岗位员工的薪酬发放情况欲证明马海舰无权取得该其它奖金,推定其不能享受其它奖金,依据不足,也有违诚信。诺华上海分公司、诺华公司要求不予支付马海舰2015年度其它奖金117,024元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马海舰负担人民币5元,上诉人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张利余审判长 乔蓓华审判员 赵 静审判员 浦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