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杜刚与王苏皊、宋德启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刚,王苏皊,宋德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4028号原告:杜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淑君,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苏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珠刚、王闰雷,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德启。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刚与被告王苏皊、宋德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杜刚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孙国琴人民陪审员  鲍绪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