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菊华与段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菊华,段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97号申请执行人高菊华,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段建中,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菊华与被执行人段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段建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建中在指定日期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建中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段建中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建中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史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