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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娟与马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娟,马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2627号原告:郑娟,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马轶,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新源县阔斯乌特开勒镇71团南山路1巷*号。原告郑娟诉被告马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郑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郑娟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清人民陪审员  於 旋人民陪审员  丁月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志玫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