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娟与马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娟,马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2627号原告:郑娟,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马轶,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新源县阔斯乌特开勒镇71团南山路1巷*号。原告郑娟诉被告马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郑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郑娟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清人民陪审员 於 旋人民陪审员 丁月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志玫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