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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杨洲与重庆南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洲,重庆南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3647号申请执行人:杨洲,男,1972年1月1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新场屋10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9844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洲与被执行人重庆南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36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