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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3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安丽与唐杰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丽,唐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3231-1号申请执行人:周安丽,女,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唐杰超,男,住云南省嵩明县。本院在执行周安丽与唐杰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唐杰超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序金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