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249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与常州市嘉乐物资有限公司、王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常州市嘉乐物资有限公司,王霞,朱晓初,沐亚琴,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392017-8,住所地本市钟楼区怀德中路82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波,该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任晓力,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小霞,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嘉乐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70116328J,住所地本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世纪明珠园1幢38号。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霞,女,汉族,1970年8月19日生,住本市钟楼区。被执行人朱晓初,男,汉族,1956年5月22日生,住本市天宁区。被执行人沐亚琴,女,汉族,1960年11月13日生,住本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2004174,住所地本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苑13幢。法定代表人朱晓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嘉乐物资有限公司、王霞、朱晓初、沐亚琴、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19316.95元,律师费102573元,案件受理24576元,合计2246465.9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市嘉乐物资有限公司、王霞、朱晓初、沐亚琴、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常州市嘉乐物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被执行人王霞无银行存款和房产,其名下有苏D-×××××号轿车1辆。被执行人沐亚琴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有苏D-×××××号轿车1辆。被执行人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车辆,其名下有中意宝第花园6-1、6幢甲单元2401室、14-401号、14-402号、14-403号、14-404号、14-406号、14幢801室、15幢2904室、16幢2901室;勤德家园4幢304、勤德家园1号汽车库;斗巷1号1201-1207、斗巷公寓5号汽车库。被执行人朱晓初、沐亚琴名下有勤德家园3-4、19幢,上述房产均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常州市嘉乐物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被执行人王霞无银行存款和房产,其名下有苏D-×××××号轿车1辆。被执行人沐亚琴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有苏D-×××××号轿车1辆。被执行人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车辆,其名下有中意宝第花园6-1、6幢甲单元2401室、14-401号、14-402号、14-403号、14-404号、14-406号、14幢801室、15幢2904室、16幢2901室;勤德家园4幢304、勤德家园1号汽车库;斗巷1号1201-1207、斗巷公寓5号汽车库。被执行人朱晓初、沐亚琴名下有勤德家园3-4、19幢,上述房产均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本案中本市中意宝第花园14-401号、14-402号、14-403号房产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人,上述房产现由本院(2015)钟执字第1497号案件在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尚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也予以确认,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逸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