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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文顺与被执行人任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顺,任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陶文顺,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被执行人任占安,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陶文顺与任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占安在金融机构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占安的银行账户存款76690元、执行费1050.35元,合计77740.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