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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4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业云、马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饮酒后驾驶蒙Bxx**号面包车,沿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友谊大街交叉口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蒙B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韩某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韩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225.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2017年1月5日,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给被告人韩某出具了谅解书。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前科证明,到案情况,接警单,王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查询及车辆查询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包公交酒检字【2017】005、006号血中乙醇检验报告。以上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已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锦民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宝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100毫升以上;(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