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永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永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517号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4号。法定代表人:许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朝阳,男,汉族,1977年5月3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女,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永庆,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永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美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