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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行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人民政府、杨金贵乡政府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人民政府,杨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行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成,镇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刚、张久绿,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贵,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杨立文,女,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系被上诉人之女。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人民政府因与杨金贵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行初3号行政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行为,是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决定进行的,并且该案件属于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依法应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所涉行政强制行为,并不属于在沧州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孙世刚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