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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符立彰、钟彩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符立彰,钟彩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039号原告: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耀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学材,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立彰,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钟彩虹,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立彰、钟彩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0元,减半收取计9200元,由原告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紫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