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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兰丽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慧,兰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刑初104号自诉人王金慧,女,汉族。2012年4月14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被告人兰丽娜,女,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自诉人王金慧以被告人兰丽娜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被告人兰丽娜履行了全部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金慧自愿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兰丽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金慧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梦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肖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