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兰丽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慧,兰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刑初104号自诉人王金慧,女,汉族。2012年4月14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被告人兰丽娜,女,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自诉人王金慧以被告人兰丽娜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被告人兰丽娜履行了全部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金慧自愿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兰丽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金慧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梦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肖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