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烜、魏利英与史法洪、陈芳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烜,魏利英,史法洪,陈芳琴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4896号原告:周烜,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魏利英,女,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周烜,男,住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幢*单元****室。被告:史法洪,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陈芳琴,女,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史法洪,男,住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幢*单元****室。原告周烜诉被告史法洪、陈芳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魏利英的申请,本院通知魏利英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项易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烜、原告魏利英的委托代理人周烜,被告史法洪及被告陈芳琴的委托代理人史法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烜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史法洪、陈芳琴立即铲除位于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楼楼顶公共平台上的种花土堆及拆除养鱼池的墙壁并将垃圾全部清理干净,恢复公共平台原貌;2、本案诉讼费用由史法洪、陈芳琴承担。事实和理由:史法洪和陈芳琴系夫妻,周烜与史法洪、陈芳琴系邻居。周烜系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04室业主,史法洪、陈芳琴系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03室业主。周烜于2009年5月左右购买了常州市天宁区翠苑世家3幢甲单元1504室房屋并入住,后周烜发现史法洪、陈芳琴在15楼楼顶的公共阳台上搭建了花坛和鱼池,导致防水层被破坏,而该阳台下就是周烜家客厅,每到下雨周烜家客厅、卧室、书房四周就出现漏水情况。经与史法洪、陈芳琴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周烜向天宁区城管部门投诉,拆除了公共阳台上的鱼池和花坛,但鱼池遗留下一堵墙未拆除,花坛遗留下一堆土和上面的苗木未铲除,导致周烜至今无法对楼顶防水层维修。现漏水越来越严重,周烜故向法院起诉。原告魏利英同意周烜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被告史法洪、陈芳琴辩称,花坛是搭建了两处,而鱼池从未搭建。在靠近史法洪、陈芳琴卧室旁,堆放几十块砖头而已,堆放这点东西根本不会引起周烜房屋漏水。周烜在公共平台上违章搭建鱼池,堆放了许多杂物,养了许多花及盆景。最为严重的是周烜私自违法的把公共安全消防逃生楼梯改掉并移走,因为楼梯挡着周烜后门,这是导致周烜房屋漏水的直接原因,原因是把楼面原始防水层破坏了。周烜还搭阳光房,挡住史法洪、陈芳琴卧室窗户35公分,使史法洪、陈芳琴卧室长期照不到阳光,这是导致双方闹矛盾的直接原因。物业、业委会经多次调解,周烜一直不愿意拆除挡住史法洪、陈芳琴卧室窗户的35公分的墙,周烜方有错在先,所以史法洪、陈芳琴后面的建筑材料及鱼池一直没有移走,这可以向物业和业委会具体了解情况。再次史法洪、陈芳琴恳请法院要求周烜拆除挡住史法洪、陈芳琴卧室窗户的违章建筑,还史法洪、陈芳琴卧室的采光权。只要周烜把违章建筑拆除,史法洪、陈芳琴会把建筑材料及别的物件移走。经审理查明,周烜、魏利英系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04室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史法洪、陈芳琴系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03室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周烜、魏利英与史法洪、陈芳琴各自所有的房屋均在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层。第15层为该幢房屋的顶层,顶层上系平台。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层共有1501室、1502室、1503室、1504室四户房屋,1503室、1504室系相邻。2009年11月,史法洪、陈芳琴在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04室房屋顶层平台搭建花坛和鱼池。2011年5月,在花坛和鱼池拆除后,鱼池处还遗留部分墙壁,花坛处遗留一堆土。2014年4月至-7月,周烜及家人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因房屋顶层平台垃圾堆放过多,导致房屋渗水。2014年11月21日,常州江南中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翠园世家物业服务中心向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04室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因报修的渗水平台上有垃圾存在,影响维修施工。要求及时清理平台上的垃圾,配合维修工程开始。因双方对纠纷协商不成,2016年9月23日,周烜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中,史法洪、陈芳琴已自行清除在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层房屋顶层平台上原鱼池、花坛处遗留的部分墙壁及一堆土。针对史法洪、陈芳琴已清除后的情形,周烜、魏利英表示不再坚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询问笔录、物业服务中心通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周烜、魏利英与史法洪、陈芳琴分别是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04室、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03室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各自对其房屋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层房屋顶层平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周烜、魏利英与史法洪、陈芳琴等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上述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史法洪、陈芳琴在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层房屋顶层平台搭建花坛和鱼池,在花坛和鱼池拆除后,在原鱼池、花坛处还遗留部分墙壁及一堆土。史法洪、陈芳琴的行为系擅自占有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房屋的共有部分,即常州市天宁区翠园世家3幢甲单元15层房屋部分顶层平台,侵犯了包括周烜、魏利英在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史法洪、陈芳琴在本案审理中已自行清除原鱼池、花坛处还遗留的部分墙壁及一堆土。针对史法洪、陈芳琴已清除后的情形,周烜、魏利英表示不再坚持其诉讼请求。因周烜、魏利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主张的事实己不存在,故周烜、魏利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周烜、魏利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史法洪、陈芳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项易君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