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琛诉被告夏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琛,夏海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56号原告:王琛,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1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夏海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25日,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琛诉被告夏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琛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由原告王琛负担。审判员 李绍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