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飞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837号原告XX飞,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李婷婷,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怀有,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岳怀有偿还原告XX飞欠款182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XX飞诉被告岳怀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XX飞将钩机交岳怀有使用,岳怀有应当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结算确认尚欠18200元债务后,被告岳怀有应当及时给付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怀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飞偿还欠款18200元;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岳怀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伟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