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青岛震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青岛盈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震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青岛盈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55号原告:青岛震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1号2号楼1单元20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50653662。法定代表人:刘洪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林,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红,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盈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长江二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97512774K。法定代表人:孙加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啓,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梅,女,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系公司员工。原告青岛震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盈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青岛震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震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震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盈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2227元,由原告青岛震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韩 雨代理审判员 刘青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冰芳(法律条文见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