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东升与王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升,王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7民初1243号原告:王东升,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王爱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王东升与被告王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粮食款1279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份,被告在原告处收购粮食累计欠原告粮食款12791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给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粮食款1279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爱军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东升粮食款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粮食款2791元;二、原、被告无其他争执;三、本案诉讼费73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广 微信公众号“”